首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章 检查与罚则 第四十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检查与罚则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