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章 检查与罚则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检查与罚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航运管理机构及航管人员要加强对水路运输的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检查证,佩带标志。各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必须接受检查,出示有关证件,如实答复查问情况。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