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节 货物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节 货物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及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保证完成综合平衡下达的运输计划前提下,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组织货物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