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采取包船、包舱或租船运输:

由于货物本身性质,需用专船、专舱运输,造成船舶亏吨的;

货物的起运点或到达点超出正常的营业航线,承运人必须指派专船运输,造成船舶亏吨或排空的;

由于其他原因,经承、托运双方协议采用包船运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