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托运双方对拖带运输的责任划分如下: 一、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一、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托运双方对拖带运输的责任划分如下: 一、 木(竹)排在拖运途中,属于木(竹)排本身原因造成的散失,由托运人负责;属于拖轮责任造成的散失,承运人应支付清漂费和必须的重新扎排费,未能全部清回的,应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承担实际短少部分的赔偿; 引用法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