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应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调派适航、适载条件的船舶装运,并备妥相应的护货垫隔物料;但按规定应由托运人自行解决的特殊加固、苫垫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
对承运货物的配积载、运输、装卸、驳运、保管及交接工作,应谨慎处理,按章作业,保证货运质量;
对经由其他运输工具集中到港的散装运输、不计件数的货物,如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对托运人确定的重量进行抽查或复查;如不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原来、原转、原交。对按体积计收运输费用的货物,应对托运人确定的体积进行抽查或复查,准确计费;
对扫集的地脚货物,应做到物归原主;对不能分清货主的地脚货物,应按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
组织好安全及时运输,保证运到期限;
按照船舶甲板货物运输的规定,谨慎配装甲板货物;
按照规定的航线运输货物,到达后,应由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