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七章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行驶国际航线,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及所载货物,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船体、船具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