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由托运人自理装船或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可以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签订装卸合同,商定装卸时间和条件,实行船舶速遣和滞期奖罚办法。 对工矿企业自备船舶运输经由交通部门管辖港口装卸的货物,可以按照上款规定由当事双方签订船舶速遣和滞期的奖罚办法。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