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于货物本身原因或应托运人要求,需要对货物、船舱、库场进行检疫、薰蒸、消毒的,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办理检疫、薰蒸、消毒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