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拖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按规定提供被拖物的技术资料。承运人应当根据被拖物的技术资料和航道、气象等条件,调配适当的拖轮。在航行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应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配合拖轮保证航行安全。

对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拖带运输,承、托运双方必须签订特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