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接到达港到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同到达港办妥货物交接验收手续,将货物提离港区;

按规定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输费用、托运人少缴的费用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垫款,应在提取货物时一次付清;

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卸船作业,将船舱、甲板清扫干净;对装运污秽货物、有毒害性货物的,应负责洗刷、消毒,使船舱恢复正常清洁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