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