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七章 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并应当保守与此有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