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核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