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不停止当场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收缴罚款后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