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章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