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

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

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