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