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具有审批权限的有关行政机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文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批、监督职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