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水文实验站的设立和调整,由水文实验站建设单位报经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