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