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申请书;
具有相应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
工程施工计划;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申请书;
具有相应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
工程施工计划;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