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