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证水政监察经费。水政监察经费从水利事业费中核拨,不足部分在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中列支,并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