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