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