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十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