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一章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