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