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