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在库区内围垦的;

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