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运行 第十八条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运行 第十八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应当在水库蓄水一年前建成并投入运行。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