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建设 第十一条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建设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未建设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的已建水库,库区及周边地区地震活动有增强趋势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评估,认为应当补充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的,水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意见,补充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开展水库地震监测。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