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五条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五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养殖证申请表; 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