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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地区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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