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2019年) (一)
(一) 加强跟踪检查和验收核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现场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的项目要组织专项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接受报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