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四、

四、 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建立和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办〔2015〕53号)要求,加大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力度。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全面强化水源保护,保障水源安全。

要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和水质监督管理。可依托较大规模水厂、供水管理机构、卫生疾控等部门现有水质检测能力,加快建设和完善县级或区域水质检测中心。科学制定水质检测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落实检测经费,确保满足小型集中和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抽检需求。加快实现县级或区域水质卫生检测监测全覆盖,保障水质达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是供水水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供水水质检测制度。跨乡镇或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按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常规水质检测。未安装或使用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的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也要采取水质净化和消毒措施,加强人员培训和消毒药剂投放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