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三、 合作方式 (十)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十) 三、 合作方式 (十) 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在确保项目完整性和公益性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工程模块,根据各模块的主要功能和投资收益水平,采用适宜的合作方式。对水库大坝建设等涉及防洪的公益性模块,事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应以政府为主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水力发电、供水等经营性模块,可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落实水价、电价等政策,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权益。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