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实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的意见(2021年) (一)
(一) 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约束
黄河流域要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区用水总量管控指标体系,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完善流域跨行政区界断面、水量分配重要控制断面、地下水等监测体系。各地区取用的地表水总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明确的地表水可用水量,主要控制断面下泄流量应满足基本生态流量要求;开采的地下水总量,不得超过地下水可用水量,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水资源超载地区按规定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对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工程规划和重大产业、项目布局规划以及各类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规划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通过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管控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坚决杜绝以引黄调蓄为名建设水景观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