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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计量工作的意见(2026年) (三)

(三) 对具备计量检定或校准技术条件的《目录》器具,在初次使用、检定有效期到期、出现故障维修、计量性能发生改变等情况下,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委托依法设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水利行业专业计量站等机构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使用单位取得相应计量授权时,可自行实施计量检定或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