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提取和划转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财政部要进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