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执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及计价依据;

建立造价管理制度,明确水利工程造价人员,加强造价管理,实现投资控制目标;

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报审、审批或报备有关造价文件;

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有关造价数据;

依据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