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