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报送承担项目质量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