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组织、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建立举报渠道,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组织、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建立举报渠道,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