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有检查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并有专人签字,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前款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
前款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