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位一般不得更换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