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