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