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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工程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制订工程处理方案,征求事故调查组意见,并报经事故调查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工程处理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对因质量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和工期延误等,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工程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设计变更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涉及事故应急抢险的,可按要求实施后再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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